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吞咽困难者用食品的标识许可标准

吞咽困难者用食品的质地评价(二)

吞咽困难者用食品的标识许可标准(消费者厅)

在特殊用途食品制度中,根据《健康促进法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,“关于销售食品,拟标注适合婴儿用、幼儿用、孕产妇用、病人用等特殊用途的厂家,必须取得消费者厅长官的许可”。本制度规定的“吞咽困难者用食品的标识许可标准”见下表。

吞咽困难者用食品的许可标准

规格*1 硬度(按恒定速度压缩时的阻力)(N/m2) 附着性(J/m3 凝聚力
许可标准I※2 2.5×103~1×104 4×102以下 0.2~0.6
许可标准II※3 1×103~1.5×104 1×103以下 0.2~0.9
许可标准III※4 3×102~2×104 1.5×103以下

※1 常温和就餐的温度条件作为食用指标,应在规格标准的范围内。
※2 均质食品(例如果冻状食品)
※3 均质食品(例如果冻状或慕斯状食品)。但是,满足许可标准I的食品除外。
※4 包括不均质食品(例如粘稠的粥、柔软的糊状或果冻状等食品)。但是,满足许可标准I或许可标准II的食品除外。

 

试验方法

  • 基于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和实际试验状况如下图所示。在直径40mm、高度20mm(试样不可能溢出的情况下,高度也可以为15mm)的容器中,将试样填充至15mm的高度,使用根据线性运动可以测定物质压缩应力的设备,利用直径20mm、高度8mm的树脂柱塞,以压缩速度10mm/sec、间隙5mm将试样压缩两次,测定此时的力。
  • 冷却食用或常温食用的食品在10±2℃及20±2℃下,温热食用的食品在20±2℃及45±2℃下测定。
  • 关于测定项目规定的物性值即硬度、附着性和凝聚力,可以根据两次压缩试验时获得的质地剖面(两次压缩操作时力的变化)。参照下述剖面案例)进行计算。

实际的食品测定案例

  • 测定三种食品(A、B、C)的质地剖面和评价结果如下。
  • 硬度、附着性以及凝聚性的判定栏,如果测定值在该范围内,则将□标记添加到许可标准。
  • 食品A的硬度不满足I和II,因此采用许可标准III,食品B和C具有不满足I的项目,因此采用许可标准II。但是,由于食品B和食品C属于均质性的食材,最终采用许可标准III。
  

如上所述,通过确定数字,与判定标准进行对照,可以判断其符合哪个许可标准。

实际的食品质地剖面

试样 硬度 附着性 凝聚力 许可标准
(综合判定)
测定值[N/m2] 判定 测定值[J/m3] 判定 测定值 判定
食品A 0.84×103 I、II、III 0.19×103 IIIIII 0.82 I、II III
食品B 1.97×103 I、IIIII 0.41×103 I、IIIII 0.76 I、II III
食品C 1.88×103 I、IIIII 0.08×103 IIIIII 0.52 III III